原材料盘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2024-05-14 01:21

1. 原材料盘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首先你应该明白一点就是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进项转出的问题了。
   其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税法规定有一条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原材料盘亏的账务,如果盘亏的原材料是因非正常损失造成的那部分,其进项税额是要作转出处理,而不是因非正常损失即非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用转出。
    税法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相关规定中有这么一句话,企业因盘亏、
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此项规定又可明显看出原材料盘亏是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我估计这就是你看的有些教材做转出,有的不做转出处理的原因了。
    但关于盘亏的定义,我查阅资料,造成盘亏的原因都是主观原因,因管理不善造成,故原材料盘亏是应该做进项转出处理的。
    总之,我倾向于做转出处理,税法多处规定可以看出。
    我分析的应该很清楚了,望采纳。

原材料盘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2. 原材料盘亏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原材料
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属于企业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盘亏
        其他应收款-过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 盘亏材料核定增值税务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么,若是要分录怎么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火灾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
 
分录如下:
一、盘亏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8000
贷:原材料 8000
二、收到赔偿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5000
三、确定原因,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360
四、结转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4360

盘亏材料核定增值税务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么,若是要分录怎么做

4. 物资盘亏,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是在发现盘亏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_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注意的是:只有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才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 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拓展资料:(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5. 进项税转出请问亏本出售原材料,要不要进项税转出

亏本出售原材料,不需要进项税转出。亏本销售原材料,大多由于市场行情影响价格的波动,并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进项税转出请问亏本出售原材料,要不要进项税转出

6. 原材料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

有一些经济业务可能涉及到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有一些经济业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不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要求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这些经济业务中所涉及到增值税经常容易混淆其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的界线。 一、 不予抵扣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00000+85000+1000=586000 贷:银行存款 586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 ,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可按成本转账。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对B企业投资,A企业存货账面实际成本为270000元,评估确认价值为300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300000元。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A企业在B企业注册中应拥有的份额与投资额相等。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351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2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00×17%=51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00000-270000=30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实收资本 351000 2.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捐赠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国内其他企业捐赠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接受捐赠方无法取得扣税凭证,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接受的是国外捐赠,则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捐赠方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捐赠于B企业,A企业账面实际成本为18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20000元。消费税率为10%。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假定B企业不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确认价值为220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元。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8000+20000 ×17%+20000×10%=23400 贷:库存商品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0×17%=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10%=2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2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22000 银行存款 300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按照税法规定也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

7. 物资盘亏,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是在发现盘亏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_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的时:只有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才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
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物资盘亏,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8. 原材料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

1、“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营业外支出”科目,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如果不是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的,直接用“营业外支出”科目
,并在备查簿中记录原因。
报废的材料和产品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的,用到待处理财产损益。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