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否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2024-05-10 13:22

1. 小微企业是否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 解读:
1、本文的重点在“扩大范围”上,文中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2、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仍然执行财税[2014]122号文件。

小微企业是否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2.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3. 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

您好,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缓缴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缴收费项目 根据《公告》规定,缓缴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9个执收部门(单位),具体项目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通信管理部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摘要】
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提问】
您好,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缓缴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缴收费项目 根据《公告》规定,缓缴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9个执收部门(单位),具体项目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通信管理部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回答】
二、缓缴时限(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省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上述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二)在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不得以缴费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三)自2022年10月1日以来,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缴纳费用的,由执收部门(单位)退还已缴费用,并告知缴费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个季度后再行缴纳。【回答】
三、有关要求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率先从严执行省本级收费缓缴政策,压实各执收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地从严从快落实。部分涉及执收主体、收费方式较为复杂的项目,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征管实际,明确具体操作细则,确保缓缴政策落地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效应的反馈,对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回应、快速处置,切实提高政策便利度,让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具体操作细则,抄送省财政厅、发改委,并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本行业缓缴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回答】

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收费的通知

4. 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收入低于十万元的,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5. 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免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就可以免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现在只要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也可以免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免

6. 小微企业税金及附加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7. 微小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微小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

8. 小型微利企业附加税费减免

法律分析: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高减征50%。三、印花税: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高减征50%。四、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最高减征50%。五、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