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持股股票辞职后怎么办

2024-05-09 18:45

1. 公司员工持股股票辞职后怎么办

持股员工离职,公司与员工有约定股份转让的按约定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公司无权收回股份。发起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员工持股股票辞职后怎么办

2. 他们离职后其员工持股如何处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持股离职,劳动者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股权处理协议进行处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持股员工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置

员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个身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这是法律认定的,只要他不卖出股票,谁也剥夺不了他的股东权利,即使他辞职不干了还是一样的。
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没有上市的,劳动者辞职,单位就要求劳动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劳动者可以不退股的。
拓展资料:
《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建议: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越早约定,约定得越细,则覆盖的人员越多,执行性越强。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股权变动的情况,区分员工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这才能确保你们激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

持股员工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置

4. 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持股离职,劳动者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股权处理协议进行处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员工持股离职转让的问题

今年25岁的冯某持有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离职后被银行回购。冯某称,银行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强行回购股权,因此诉至法院。由于冯某离职时,银行回购股份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冯某称,她于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价格取得了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因她后来申请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权证银行就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她也就无法找到新工作单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权证。冯某表示,她拿回股权证后发现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经被注明收回。冯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诉至法院。青岛某银行对此表示,银行出售的股份针对员工,富含大量优惠政策,该股份明确了附带义务和条件,如果购买人在购买股份后三年离开银行,银行将有权按相应价格收回股份。冯某在购买股份的过程中,是明确知道附带条件和义务的。因此,冯某离职时,双方按约定办理相关股份收回手续,符合双方最初的约定。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岛某银行董事会表决通过《员工认购待处股份实施方案》和《员工认购待处置股份管理办法》。2007年5月 24日,青岛某银行公布了这两份文件,7天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文件中规定,具有认购资格的是该行2007年3月 31日在岗职工,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本次认购股份设定3年锁定期;员工申请调离或被解除合同的,锁定期内的股份由银行进行回购。2007年6月 1 日,冯某申请认购股份29000股,并填写《认购申请书》,上面载明自愿遵守银行公布的两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冯某申请辞职。两个月后,冯某与银行签订协议书,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银行将冯某股权证中关于持股29000股的记录画掉。2008年4月 17日,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锁定期内辞职、辞退的员工所认购的待处置股份应当由银行回购。市南法院认为,银行回购股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007年12月 1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是债务抵消,即银行回购股份,但由于双方签订协议时相关回购方案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回购股份的法定决议程序没有履行完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虽然银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但该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关银行收回冯某股份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员工持股离职转让的问题

6. 持股员工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置

员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于多了个身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这是法律认定的,只要他不卖出股票,谁也剥夺不了他的股东权利,即使他辞职不干了还是一样的。
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没有上市的,劳动者辞职,单位就要求劳动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劳动者可以不退股的。
拓展资料:
《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建议: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越早约定,约定得越细,则覆盖的人员越多,执行性越强。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股权变动的情况,区分员工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这才能确保你们激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

7. 员工持股离职后股权收回

法律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持股离职,劳动者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股权处理协议进行处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员工持股离职后股权收回

8. 持股员工离职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办理。通常情况下因公司的激励机制而获得股权的,离职时需要转让给公司其他员工,但是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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